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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7 行政罰—1 (行政罰對象 (行罰共犯(故意共同) (行罰14) (獨立正犯論 (依情節,分別處罰), 純身分犯…
Ch4-7
行政罰—1
行政罰對象
得處罰行為人&所有權人時
(95年1月決議)
例外:非行為人
三大要件
法規、自治條例明文規定
行為人無從探知
狀態人對該違法狀態有過失
何謂狀態責任
「與物之連結狀態」—「維持某狀態之義務」
原則:處罰行為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中央地方BH(行罰3)
行為責任
行罰共犯(故意共同)
(行罰14)
獨立正犯論
依情節,分別處罰
純身分犯
「不具」該身分,仍處罰
因身分有「重輕」之罰
不具該身分,以通常處罰
理由
行政罰 — 輕微違法,為免牽連過廣
私法人、組織受罰之
代表人併同處罰
(行罰15)
(罰16準用15)
「自己責任」
&董事長條款
董事、代表權人之職務、為私法人利益行為,致私法人違義務應受罰
故意、重大過失,行為人應受同規
罰鍰
處罰
「代位責任」
職員、受僱人等之職務、為私法人利益行為
故意、重大過失,而未盡防止義務,代表權人受同規
罰鍰
處罰
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原則 <100萬NTD)
(例外 所得利益>100萬NTD)
可否對BH處罰
(行罰17)
學說
同公法人
否定說🙅♂️
比例原則(eg. 有其他手段可促使守義務)
避免「自我處罰」
肯定說🙆
促進遵守行政法規
不同公法人—肯定說
私經濟地位之公法人—肯定說
(與一般人民無異)
實務:凡違反義務,皆可罰(法規亦如此)🙆
➖不區分是否同公法人,似有不當
行政罰責任
故意、過失責任
法人之推定故意過失
禁止錯誤
(得按情節減輕免除)
責任能力
不罰、得減輕、排除自行招致者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職務、正當、緊急
一般 vs 裁罰 不利VA
一般不利VA
定義
依法規,對人民為一定負擔之不利VA
種類
管制性
單純去除違法狀態
Eg. 追繳押標金(採購法)、撤換經理人(證交法)、吊扣「牌照」(公路法)
停止業務、回收改正、徵收土地、留置⋯
預防性
Eg. 限期改善
依法撤銷廢止
(行程117、123)
保全措施
Eg. 「限制」出境、離境
行政執行
判準
構成要件
裁罰不利VA
定義
違反行政法義務,處以法定「自由、權益限制」等行政罰
判準
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責任 (題目常見詞:「違反⋯法」)
區分實益:要件差異 & 裁罰時效
行政罰原則
處罰法定(行為時)
法律、法規、直轄縣市自治條例
從新(最初裁處時)從輕
屬地原則
C. 行政罰審酌、加減
(行罰18)
應審
程度、影響、利益
得審
資力
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
減輕(額度or期間)減低~高(1/2、1/3)
定義
BH—(過去)違反行政法義務
基於「統治權」—裁罰
維護行政秩序(目的)
種類
罰鍰、沒入
C. 其他
限制禁止行為
停業、吊扣、停工、禁出入⋯
剝奪消滅權利資格
歇業、撤廢、吊銷⋯
影響名譽
公布⋯
警告性
記點、講習、輔導教育⋯
範圍
僅「行政秩序罰」(❌行政刑罰、刑事刑罰❌)
行政罰免除(行罰19)
罰鍰<3,000 NTD
行政罰擴張(行罰21~23)
「追徵」
裁處後不能沒入之物的價額
逕以VA為之
不法利得「追繳」(行罰20)
以 VA 為之
(But ❌行政罰)
學說:反面排除 — 除了一般不利以外,皆屬裁罰VA
都要遵守:
法保原則
正確涵攝
合義務裁量
Eg. 「一定期間不得參與投標」
罰則徵強
繳輕非罰
要處罰時,請「各位要」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