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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使用安全法益 (§359破壞電磁紀錄罪 (行為 (取得:未得授權擅自取得,包含植入木馬或複製檔案, 刪除:使電磁紀錄由儲存系統中消失,不考慮可否…
電腦使用安全法益
§359破壞電磁紀錄罪
行為
取得:未得授權擅自取得,包含植入木馬或複製檔案
刪除:使電磁紀錄由儲存系統中消失,不考慮可否救回
變更:改更電磁紀錄內容,使其與原先不同
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客體:§10VI電磁紀錄
競合
§358 V.S. §359取得電磁紀錄
通常行為人之目的在後者,二者為不真正競合,論後者即可
§352+§220 II V.S. §359刪除電磁紀錄
保護法益不同,二者成立想像競合
§360干擾電腦罪
限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加以干擾,排除砸毀等手段
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干擾:使電腦無法正常運轉或減低其效能,但未達毀壞之程度
§358入侵電腦罪
主體:無使用該電腦權限之人,不論是否為所有權人
行為
定式犯罪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輸入他人帳密
入侵≠§306侵入
§362製作電腦程式罪
看似§360之預備或幫助行為,刑度卻較§360為重
§361對公務機關之加重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