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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列 (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法益 (§185-3危態駕駛罪 (行為 (I ②:因故未進行酒測或測後未達I ①之標準,須另證明不能安全駕。, I…
交通系列
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法益
§184妨害交通工具往來罪
(著重交通工具往來)
行為: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他法
包含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ex:有義務人不清除軌道上障物或不打開塔台燈光
他法:與毀壞有相同效果,足使交通或相關安全設備失去原來效用之行為ex:給予錯誤號誌或故意不將平交道柵欄放下,
結果
具體危險犯
使交通工具生往來之危險
破壞已廢棄軌道不致生往來危險,不該當本罪
競合
Q:故意破壞軌道,並故意讓列車翻覆
A:不真正競合,論§183 I
Q:故意破壞軌道,過失致列車翻覆
A:成立§184 II結果加重犯,依§183 I法定刑論處
§183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
(著重交通工具本身)
行為
傾覆:使客體傾倒翻覆
破壞:須達到有害運輸機能之程度,否則應論以毀損罪ex:打破行駛中之公車擋風玻璃尚未破壞公車之運輸機能
現有人所在:該交通工具正處於供公眾搭乘的狀態,不含在車庫或船塢中之舟車
§185妨害公眾往來罪
(著重使用交通制度的公眾)
壅塞:須達與毀損同程度而遮斷道路之行為,如通過附近車輛僅稍加注意仍可通行,尚難謂壅塞
具體危險犯
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包含商場內電扶梯
§185-3危態駕駛罪
行為
I ②:因故未進行酒測或測後未達I ①之標準,須另證明不能安全駕。
I ③:非酒駕
I ①:吐氣達0.25mg
血液達0.05%
駕駛:已經由行為人控制車輛行走中,不論是否啟動引擎
動力交通工具:裝有機械動力,非由人力驅動之交通工具
主體:己手犯,限實際駕駛人
競合
Q:酒駕肇事撞傷他人
A:分別成立§284和§185-3實質競合
Q:酒駕肇事撞死重傷他人
A:不真正競合,論§185-3 II
法益:維護交通安全為主,生命身體安全保障為輔
§185-4肇事逃逸罪
致人死傷
<訴訟利益保障說>構成要件
<訴訟確認利益保障說>限縮刑罰發動之客觀處罰條件
主體:己手犯,限實際駕駛人
行為
肇事:釋字777限故意或過失
逃逸:不加履行法律所賦予之義務,包含留滯現場卻什麼都不做,隱藏自己身分或委由他人處理
§185-4與§294保護法益不同,論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