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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違法性 (依法令之行為 (自助行為 (民151) (為護己權,對他自、財 拘 押 毀, 不及受H援助, 非即時,請求權不得、實現有困難 …
Ch4
違法性
依法令之行為
現行犯逮捕
主觀
逮捕意思
客觀
逮補行為
得以必要之強制力
無偵查權人,應即時解送檢察司警
現行犯定義
犯罪中、後「
即時發覺
」
被追呼、有犯罪痕跡顯可疑(準現行犯)
自助行為
(民151)
為護己權,對他自、財 拘 押 毀
不及受H援助
非即時,請求權不得、實現有困難
(僅限「
得強制執行之權
」,如債權、物權)
行為後,亦須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父母懲戒子女
客:正當理由、適當手段。主:教育目的
依法實施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
公務員職務行為
客:身分、合法手段。主:執行職務之意
若為「上級命令」則➕:
客:於上下級職權範圍。主:非明知命令違法
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本身須正當)
概說
TB與違法性
TB該當—「推定」具備違法性
原則:負面審查
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例外:正面審查
侵害法益極其輕微
(可罰違法性理論)
侵害法益輕微
行為逸脫之輕微性
(不罰此行為,是否無傷大雅)
開放性TB
未將「刑事不法意涵」加在其中
TB該當—不足表徵(推定)具違法性
手段—目的—關聯「可非難性」
判準
自 違 利 輕 關 國
(自主違法利益太輕微,關國家屁事)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緊急避難(刑24)
原理
社會連帶思想
優越利益保護
有容忍限度
客觀
阻卻違法要素
是否有
緊急危難
發生災難可能性,有值得保護之法益
非立即,將失機會阻止,或可能擴大危害
避難手段
之審查
適當性
必要性
迴避可能性
最小侵害手段
衡平性
原則:法益位階
(生 身 自 名隱 財)
⚠️生命法益絕對保護原則
學說:同一生命法益—符合
「保護優越利益」
例外:
保護優越利益
綜合審酌各因素
重大低位階法益 > 輕微高位階法益
主觀
阻卻違法要素
認知
有緊急危難
有避難意思
自招緊急危難?
故意❌
缺避難意思、權利濫用
過失⚠️
仍有主張緊急避難可能,
嚴審衡平性
(不得已,不違反法益權衡原則,與緊急避難要件究無不合)
違反交通事件注意義務
實務多否定得主張
特別義務者限制
(警、軍、消、救援)
不適用一般標準,係部分限制
具體迫切危害生命,亦可能主張
正當防衛
比較—緊急避難
限於「現在不法行為」
衡平性❌
迴避義務❌
客觀阻卻R要素
現在不法侵害
刑法上的行為品質
人、外顯、可得支配之B
人唆使動物攻擊亦算
侵害 被害人可得具體化 之利益
不含「公共秩序利益」
(被害人難以具體化)—難以可得確定
「現在」
即將、業已開始,尚持續中
預備B的「最後階段」~ 犯罪既遂後「能回復損害」之時點
防衛手段
適當性
僅能對「不法侵害者」為之
必要性
迴避可能性❌
「正者無庸向不正者屈服」
相當侵害最小
(合宜性)
應先迴避
否,
保護性
防衛
否,攻擊性防衛
情形
無罪責者
攻擊
(14y⬇️、精神病患、不可避免禁止錯誤者)
若外觀難辨,不受此限
防衛 & 受攻擊法益
嚴重失衡
屬濫用權利,不被允許
最近
親屬
間攻擊
保證人地位 vs 自我防衛權
近因「長期家暴」而受不少挑戰
防衛者
引起
之攻擊
意圖挑唆防衛
正當防衛❌
1 more item...
可歸咎於防衛者之不法攻擊
⚠️ 可歸咎之行為,不以「不法」為必要
⚠️可歸咎之行為與後續不法攻擊,
有「時空密接性」
衡平性❌
用意:威嚇不法攻擊者「可能因此必須
承擔更大代價
」
主觀阻卻R要素
認識正當防衛情狀
有防衛意思
「互毆」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約定 ❌
偶而
雙方均有「強烈積極侵害對方之意」❌
一方主觀僅欲防衛
客觀「下手在後」✅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TB之同意
阻卻R之承諾
攻擊型 vs 防衛型緊急避難
區別實益
(攻擊型👊須注意)
自主決定權
(衡平性問題)
保證人地位
(原則無,此為例外)
異
「法益被犧牲者」
招致危難?
YES:防衛型🛡️
No:攻擊型👊
強制抽血💉可主張緊急避難?
通說❌
嚴重違反人格自主性&尊嚴
有力說✅
自主性雖位階高,
但
非無利益權衡餘地
刑事:為證明,強抽被告血液
民事:為驗身,強抽血液
舉輕明重
為救助生命,
何以不能肯定正當性?
同:原理、避難要件
不法侵害之範圍?
甲說:僅刑事不法
乙說:客觀違背法秩序,不限刑事不法
(eg.刑事不罰的使用竊盜、毀損未遂)
管見:乙說。
(客觀違法行為,無容許規範使之合法,受侵害者無承受義務)
恐嚇行為之「現在性」
被害人「受強制之心理狀態」仍在
欲排除「已始,且漸強化」的法益侵害
自動防衛設備
通說
主張正當防衛 ✅
必於現實
有侵害時 始作用
⚠️ 學說
必要性❌
阻卻R❌
僅於S主張
防衛過當
若造成不法侵害者
「亡、重傷」
持續性危險
反覆性危難
長期,將被家暴,猛擊致死
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否定說
(通說)
終究「未開始」
緊急避難❌
(生命法益絕對保護原則)
🙆肯定說
有效性理論
即將錯過
「最後、最可靠」的防衛機會
侵害「具備現在性」
隨時可能轉化為「實害」
Eg. 店員偷吃一顆茶葉蛋?(仍構成業務侵占罪)
25上字337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