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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權利客體—物 (物與成分 (不動產之出產物 (出產物未分離—不動產構成部分 (民66 2項)), 重要成分:非毀損變更不能分,或費時過鉅…
Ch4
權利客體—物
物與成分
不動產之出產物
出產物未分離—不動產構成部分
(民66 2項)
重要成分:非毀損變更不能分,或費時過鉅
附合於不動產(民811)
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以外
區別實益
不動產與動產
不動產
(民66)
定著物
爭議
輕便軌道:✅
出於繼續性,符合其他要件
未完工房屋🏠✅
足蔽風雨,符合其他要件
所有權—出資興建者
違章建築🏠⚠️✅
同上
未辦登記—無法移轉物權
實務:受讓人—「事實上處分權」
附屬建物❌
僅構造(物理)上獨立性
使用上獨立性❌
要件
非土地成分
繼續附著土地&不易移動
具獨立經濟價值
土地
動產(民67)
區別實益
物權取得方式
得成立之物權種類
善意取得制度
取得時效
債法規定不同
物之意義
民法未規定
學說
人體❌
以是否「接合」判斷
「屍體」?
不融通物之說:殘餘人格—繼承人無所有權
特種之物(通說):繼承人公同共有—以祭祀供養為目的
分離人體一部分、處分遺骸之契約—以公序良俗判斷合法性
人力能
支配
獨立
為一體➕
滿足
人生活所需
型態包含有體物&自然力
法律上之物 vs 財產?
財產
有💰價值之集合體
可能包含多數物、其他權利(債權等)之集合
移轉處分—按個別物為之
標的物特定原則
主物與從物
從物要件
(民68 1項)
非主物成分
常助主物效用
同屬於一人
原則:主物處分,及於從物
從物 vs 非重要成分?
從物仍是「獨立之物」
由一般社會交易慣例判斷
原物與孳息
天然孳息(民69 1項)
收取權(民70 1項)
原物主義(民766)
例外x7
上 善 租 鄰 父母 農
(地上權、善意占有、承租、果實落鄰地、父母特產孳息、農育權)
⚠️購買「未分離」孳息🌲
僅得「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債權」
分離前,所有權仍歸原物主
法定孳息(民69 2項)
按權利存續期間「日數」,取得孳息
(民70 2項)
物之其他分類
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區別實益
單一物、合成物—視為「一物」
集合物
得作為同債權標的
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