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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221) (客觀 (違反被害人意願 (評價重點在於被害人是否具備內在抵抗意願,而非客觀上是否有強制行為(許), 強制行為必要說v.s…
強制性交罪(221)
客觀
性交及猥褻
是否須具備滿足或刺激自己或他人性慾的傾向?
肯定說
否定說
判斷其外觀是否具備最低限度之性關聯(許)
有多重解釋可能性時應探究行為人意圖
不同法條之猥褻須根據保護法益而做不同解釋
違反被害人意願
評價重點在於被害人是否具備內在抵抗意願,而非客觀上是否有強制行為(許)
強制行為必要說v.s.強制行為不要說
犯罪過程被害人反對意願遭行為人壓制
不法手段
強暴
直接強暴(包含慛眠術、藥劑犯)
間接強暴
需與性行為有目的連結
脅迫
應同強盜罪之脅迫一般從嚴解釋,僅限於對於生命或身體不利益的現時惡害告知
恐嚇應包含於脅迫,屬於贅文
需與性行為有目的連結
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
實務、通說肯認以超自然力量作為惡害內容屬於其他方法
應限縮超自然惡害係針對生命或身體(許)
批評
97年第5次刑庭決議
99年第7次刑庭決議
概括條款但應注意不得過度擴張範圍
應與強暴脅迫有類似性
強制手段類似v.s.強制狀態類似(許)
參照德國法:利用無助情狀
仍舊違反被害人潛在意願(與乘機性交有區別)
類型化區分
違反被害人潛在意願(225 229)
違反被害人實際意願(221 222 224 224-1)
濫用自己對被害人優勢地位(228)
乘機性交或猥褻(225)
無從成立內在拒絕意願
為堵截構成要件,網羅被害人無法形成反對意願的行為人行為
不得成為身心障礙者之箝制
僅適用於將被害人當成單純滿足性慾客體
c.f.突襲式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與少年或兒童性交或猥褻罪(227)
保護法益:兒少人格發展
抽象危險犯
保護法益:性自主
消極性自主: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消極自由
權勢性交或猥褻(228)
在解釋上是否排除被害人在機制影響下主動發生性交或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