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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決水系列 (因火勢延燒&決水浸害被威脅的公共安全法益) (放火系列 (變體 (不法之加重 (§173現住放火罪 (客體…
放火&決水系列
(因火勢延燒&決水浸害被威脅的公共安全法益)
放火系列
變體
不法之加重
§173現住放火罪
II過失犯
Q:現有人在之認定
<R>放火的不是人;失火的才是人
III未遂犯
IV形式預備犯
客體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供作日常起居飲食使用,不論行為時有無人在其中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限於行為當下有人在其中
不區分直接放火或間接放火
供公眾運輸:提供不特定人往來運送
Q:計程車?
<R>NO,計程車是特定少數人所僱用,與本罪保護公眾之立法意旨有所扞格
<通>YES,計程車運輸次數頻繁,乘客具不特定性,仍以運送不特定人為其目的。
競合
Q:放火燒毀多棟住宅、建物
A:僅侵害一公共安全法益,論一個放火罪即可
Q:毀損罪V.S.放火罪
<R>放火必含毀損,二者為不真正競合,論放火罪
<通>保護法益不同,成立想像競合
抽象危險犯
§174非現住放火罪
I 直接放火
抽象危險犯
III過失犯
IV未遂犯
II 間接放火
具體危險犯
III過失犯
特殊型
§176準放火罪
§177漏逸間隔氣體罪
基本
§175放火罪
行為
放火:包含助長現有火力行為
燒燬:重要部分效能喪失說,即客體因燃燒而全部滅失或喪失主要效用
客體
I直接放火罪:燒毀他人之物
Q:共有物?
A:共有物仍有其他共有人之部分,具他人之物之性質,應論以§175 I
Q:無主物?
<R>未經占有取得前,應視為他人之物
II間接放火罪:燒毀自己之物
具體危險犯:致生公共危險
未生公共危險雖不得論§175,但仍可能成立§354
III過失犯
決水系列
(與放火系統同)
基本
§180決水罪
變體
不法之加重
§178現住決水罪
§179非現住決水罪
特殊型
§181破壞防水設備罪
II 過失犯
III未遂犯
具體危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