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Ch2-1 行政主體與內部組織 (行政委託 (行政助手 (H 與 助手關係 (法保原則❌, H與助手:「私法契約」, 助手行為—H吸收 …
Ch2-1
行政主體與內部組織
行政委託
意義:總依據—行程法16
委託方式
法律直接授與
如:所得稅扣繳義務、(船長、機長警察權 👮♀️)
法律行為授與
VA
教育部—「私立」學校🏫
行政契約
如:陸委會—海基會🌊、交通部—遠通🚗、監理所—車廠🏍️
委託要件
法保原則
行程法16 1項「依法⋯」
民主原則:應經立法院同意🙆
資訊公開
行政16 2項「須公告,刊登公報新聞紙」
But依法規授與者,免
(總統公布過)
受託人地位
行程法2: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得否以自己名義作成VA?
訴願法10明示
J382(退學類此)、J462(教師升等)之決定
得否發布法規命令?
肯定說
除非憲法禁止
法律授權
德、日法 有例可循
(行程法施行前)否定說
發布命令應受立法院監督👀
私人團體若不適用此規定—地位儼然高於H
人民不服之救濟
訴願10:「原委託機關」訴願管轄
行訴25:原則以受託者人為被告
國賠法4 1項
行政助手
概念:協助H技術、細節事項,受機關指揮監督
委託公權力 vs 行政助手
委託公權力:依 行程法2 得視為H
行政助手:僅輔助,非獨立,非公務員
不服行政助手(作為)之救濟
對外均以H為「原處分機關」
(助手行為—對外由H吸收)
H 與 助手關係
法保原則❌
H與助手:「私法契約」
助手行為—H吸收
(助手無獨立地位)
行政機關
意義:行程法2 2項
中基法3
獨立機關
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大部分是C)
適用機關:中基法2
例外:軍 警 檢 調 海 外
組織層級
1級—院
2級
(總數,原則上,70個)
部x14
3級
附屬機構
署
4級:分署
局
(附屬機關)
4級:分局
(相當二級)委員會x8
(相當二級)獨立機關x3
特殊:人事總處、央行、故宮
法規名稱
1~3級
組織法規:法律
法規名稱
原則:法
例外:通則
內部單位法規名稱:處務規程
4級
組織法規:命令定之
法規名稱
原則:規程
例外:準則
內部單位法規名稱:辦事細則
附屬機構:16
文教:教育部—國立大、內政部—警大專、國防部—國防醫
醫療:退輔會—榮民醫院
內部單位:23、25、27
訴願委員會、教評會⋯
過渡性、臨時性機關:36
行政法人:37(詳見C2-4心智圖)
獨立機關
意義
法律地位
J613
行政一體原則—政院有人事決定權
權力分立原則—立院「非」不能限制其人事權—惟有界限
救濟
實務:行政院(97.12 聯席)—組織法及他法無特別規定,依訴願法管轄規定
學說
通傳會(貫徹J613地位)
逕提行訴
類推行程109(經聽證VA)
因:專業、複雜、合議過程
內部單位
意義:中基法3
業務分工
Vs 行政機關
標準
單獨組織法規
獨立地位
通說:獨立人事預算、印信
實務:惟實務不乏 以他機關預算、人事編制,自主運作之機關
(仍須以實際狀況判別是否單獨)
以自己名義
名稱
機關:院 部 府 署 局
一級內部:處 司 組 科 處室(二級:科)
實益
行政組織法
行政作用法
行政救濟
C.地方行政機關
地制法
55
56
57
C.行政機關內部組織體制
首長制:⚠️僑委會
混合制:退撫會
委員制
公營造物
意義:行政主題,公行特定目的,人與物功能結合,
組織法規設置,與利用人—利用關係
C.種類
保育性—榮民之家
公營造物權力
利用規則制定權
(原則無須授權,低法保)
性質?
法規命令說
行政規則說
物之一般處分說
警察權👮♀️
家宅權🏠
營造物利用關係
依設置法規
(惟 通常情形—取決於「利用規則」)
公法
強制性
、公權力範疇事務
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爭訟途徑
例:校、勒戒所、獄、榮民家
私法
不具強制性
、平等關係
民事損害賠償
例:圖書館、博物館、公醫院、文中
公立學校法律地位
學理:營造物
法律:中基法16—附屬機構
J382、行程法2—具 行政機關地位
行政主體
意義
種類
國家
國家衍生行政主體
種類
地方自治團體
原民部落
農田水利會改制四級H
行政法人
公法財團法人?
不具公法人地位:
依附H,依民法設登,公務員法規等❌
須主管H授與公權力,始有行政主體地位
具公法人地位:
法律獨立性,有公權力,受國家監督
要件:
依法成立
公共事務
公權力
權利能力
C.公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