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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4 行政法的法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法規廢止的信保 (行程法未定,實務補充之) (例外不生信保:施行期屆滿、情勢變更,…
Ch1-4
行政法的法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標的:行政行為(法規、命令、處分)
功能:法安定性、國家行為可預期性
要件
(J525)
積極要件
信賴表現:具體,與基礎有因果(人民生活有深刻改變即可,參J605)
信賴值得保護(通說:依行程119)
信賴基礎(VA、法規等)
消極要件
非「保留廢止」
非「公益>信賴利益」
非「H基於錯誤基礎事實作成」
違法授益VA 撤銷之信保
合法授益VA廢止之信保 (Ch4-2)
行政法規廢止的信保
(行程法未定,實務補充之)
例外不生信保:施行期屆滿、情勢變更
信保原因:為公益必要,致民「實體法」利益受損
信保方法(J620):過渡期間、合理補救措施
不值得保護(J525):牴觸上位規範、不正方法、未有信保表現事實
J717:有信保,但為公益必要,仍應予合理補償。
且屬繼續事實,不真正溯及既往
D:國家行政行為,保護人民民正當合理信賴國家H所生利益
(參 行程8)
比例原則
(過度🈲️原則)
審查標準(行程7)
必要性
損害最小
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
所損利益 vs 目的之利益
適當性
🈴️目的
我國法制
憲23、集會遊行法
行政B應符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D
司法實務
J603(指紋)J753(健保特約)
相關原則
期待可能性原則
國家對人民規制,須能期待人民遵守
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D:行政B,要件、法效應具體明確,預見可能性,遵循可能(行程5)
法理:法安定性、依法行政(避免不當干預)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出處&內容:
J402 (裁罰性)1號明確性:目的內容範圍
J394(非裁罰)2號明確性:法律整體可得知目內範
法理基礎:權力分立、法安定、法保
轉委任禁止
法律明確性原則
出處&內容
J432 (理解可能性、預見可能性、審查可能性)
J545(司審:抽象涵義,個案中由適當機構認定,司法確認者)
法理基礎:法安定性(使得預見)
源於法保原則,屬憲法層次原則
平等原則
D:行政B,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程6
合理差別待遇(目的、區分標準必要性、差別待遇合理性)
人民之平等待遇請求權(係指合法平等)
J626(色盲警大):確有正當理由,限制難謂與欲達目的欠實質關聯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消極)
法律保留原則
(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適用範圍
判準
學說:干預保留說、全面保留說、機關最適功能說、重要性理論
實務:J443
(層級化法保體系)
絕對: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罪行法定)、租稅(J703)、公法消滅時效(J474)、對大學的監督事項(J563)
憲法:C8 人身自由之逮捕拘禁(剝奪)
相對:限制其他自由權利、給付行政涉重大公益or基本權保障
(授權亦須符授權明確性)
得由H發命令:細節、技術
給付行政法保原則之適用?
實務
綜上:屬 相對法律保留
J707:明確定義—社保、涉及多數、長期
J524:健保屬之(公法、權利義務重大)
J443:概念—公共利益重大事項
J614:涉公益or實現基本權保障 重大事項
✅重要性理論
「預算&法律性質不同」、雙面性(他人負擔)、競爭機會均等
否定說
僅需國會議決預算
D:行政行為+法律依據
意義: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理拘束(行程4)
誠信原則
意涵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學者最早主張援用於公法領域之原則
行程法4、8➡️行政行為
人民行為?
應回溯一般行政法原則
公私法雖異,亦有共通原理,私法誠信原則,公法亦適用。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D
H採取行政措施+所欲達成行政目的+
應具正當合理關聯
Eg.行程94 附款限制
行程137 雙務契約對待給付限制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H行政行為,同性質事件,受合法行政慣例拘束(D
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
(行程9)
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