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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五節 物權之變動 (第三項 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 (三、 不動產物權行為之要件 ((二)登記(§758I) (設權登記,…
第一章 第五節 物權之變動
第三項 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
二、 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
(一)獨立性
1.意義
2.優點
(1)減少交易成本、容易判斷物權變動的時點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2)§118I方得以解釋。
(二)無因性
1.意義
2.無因性理論之檢討
(1)違反一般交易觀念
(2)使當事人處於不利之地位。
3.緩和
(1)條件關聯說
(2)法律行為一體說
(3)共同瑕疵說
三、 不動產物權行為之要件
(二)登記(§758I)
設權登記
違章建築亦同
絕對登記
購自政府亦同
(三)書面
非投稅之書面
無書面不生物權變動效力
758II
(一)物權意思表示
單獨行為的意思表示/契約的讓與合意
主張無意思表示者負舉證責任
意思表示存在、健全
(四)處分權
一、 物權行為之立法主義
(三) 折衷主義
1.意思主義下之折衷主義
仍為一個意思表示,但修正為「須交付/登記」,例如西班牙。
2.形式主義下之折衷主義
仍採物權獨立性,但修正為「物權有因性」,例如奧地利、瑞士。
(二) 形成主義
2.優點
當事人間關係明確、符合物權行為獨立性
3.缺點
不符合人民法感情、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將使原所有權人淪為交易債權人之不利地位
1.意義
(一) 意思主義
2.優點
符合人民法感情、物權變動迅速
3.缺點
有損物權之對世性
1.意義
四、 動產物權行為之要件:
(二)交付(§761)
(三)處分權
(一)物權意思表示
五、 拋棄
(二)構成要件
1.不動產物權之拋棄
2.動產物權之拋棄
(一)意義
(三)限制
第一項 概說
一、 意義:物權的「發生」、「消滅」與「變更」。
二、原因
(一) 基於法律行為中「物權行為」 所生之物權變動
(二) 非基於「法律行為」所生之物權變動
3.取得時效§§768、768-1、769
4.添附
附合§811
混合§813
加工§814
2.善意取得§§801、886、948、759-1II
5.無主物先占§802
1.宣示登記§759
6.混同§762
三、 效力
(二) 物權的消滅:物權與權利主體分離
1.絕對消滅
客觀消失
2.相對消滅
僅物權主體產生變動
(三)物權的變更:不失物權之本質,僅有物權型態或內容之變更。
1.主體變更
2.客體變更(量)
附合使物權客體變大
3.內容變更(質)
物權作用發生變化,例如:抵押權次序變動
(一) 物權的發生:物權歸屬於權利主體
1.原始取得:
(1)自建房屋
(2)善意取得
2.繼受取得:
(1)原因
A.特定繼受取得
B.概括繼受取得
(2)方法
A.移轉繼受取得
B.創設繼受取得
第二項 公示原則
二、 公示方法
(二) 動產:§761交付(占有)。
(一)不動產:登記。
1.生效要件:§758I->設權登記
2.處分要件:§759->宣示登記。
三、 貫徹公示原則之效力
(一) 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不動產:§759-1I
(2)此權利可對真正權利人以外之人主張
(3) 土地法§43 規定登記具絕對效力,但實務上,在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取得前,真正權利仍可主張登記原因無效或撤銷。
(1)須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始得推翻。
動產:§943I
(二) 公信原則
表見代理
善意取得
一、 意義
第四項 「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
非基於既存權利,是獨立創設新的物權。絕對發生。
基於既存權利,而取得的物權。相對發生。
就既有物權,不變更性質與內容而繼受取得。例如:受讓甲之A屋。
創設繼受取得:就既有物權,因設定行為創設新物權而繼受取得。例如:對甲之A屋設定抵押權。
物權指「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享受利益之權利,具「優先」及「排他」性,故若物權之存在或變動無從於外在得知,將使當事人與第三人發生混淆,無法「保護交易安全」,遂有公示原則之存在。
依公示方法所表現之權利狀態與事實不一致時,對於善意信賴公示方法而為法律行為之相對人應給予保護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