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第一章 第三節 物權之種類 (二、 物權之分類與體系 ((四) 主物權v.從物權 (1.區別標準 ((1) …
第一章 第三節 物權之種類
二、 物權之分類與體系
(二) 不動產物權v.動產物權
1.區別標準:標的物種類為何?
(1)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
(2)動產物權
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 、留置權
2.區分實益
(2) 公式方法不同
(3)公信原則不同
(4)物權契約是否為要式
(1)物權行為要件不同
(5)取得時效之法律結果
(6)民事訴訟管轄權
(三) 意定物權v.法定物權
1.區別標準:物權發生之原因
2.區分實益
(1)發生要件
B.法定物權:依法規而定,不討論動產或不動產,例如1147繼承
A.意定物權:視標的物為動產或不動產,依各自物權行為要件處理
(2)不動產物權是否以登記為必要?
A. 不動產「意定」意定物權:要。
B. 不動產「法定」物權:依法規而定,->But,基於不動產的公示保障交易安全,§759 。
(一) 完全物權v.定限物權
1.區別標準:支配利益之範圍為何
(1) 完全物權
得以針對標的物之利用價值、交換價值進行全面支配
即「所有權」
(2) 定限物權
僅得因特定目的,支配物之特定利益
用益物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地上權
典權
擔保物權
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用益與擔保物權之區分實益
用意物權排他性較強§865
擔保物權有物上代位性§881I
2.區分實益
(1)對標的物利益支配範圍不同
(2)定限物權優先於完全物權
(四) 主物權v.從物權
2.區分實益:從物權會因主權利之得喪變更受到影響。
3.權利從屬性分為成立上、移轉上 (307)、消滅上 (870)。
1.區別標準
(1) 主物權:不需附屬於其他權利,得獨立存在。例:地上權。
(2) 從物權:需附屬於其他權利。例如:抵押權附屬於債權。
一、 物權法定主義
(二) 法理依據
2.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需要
1.確保物權之特性及物權體系
3.便於物權之公示,確保交易安全與迅速
(三) 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的法律效果
1.法律有明文規定:從其規定§912
2.法律無明文規定:違反§75「禁止」規定,無效
(一) §757「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來源
狹義法律
習慣法
物權法定主義的擴張
可公示
未違背物權法定主義旨趣
內容明確
不得任意創設
類型強制
不能創設類型種類
類型固定
不能更改既存內容
權利抵押權、權利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