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Ch3 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不法TB (故意要素 (認知(事實) (基於合理推論, 高度預見可能性), 意欲 實現TB之決意 (區別…
Ch3
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不法TB
故意:
主觀所想,客觀實現
判斷時點:行為時
故意要素
認知(事實)
基於合理推論
高度預見可能性
意欲
實現TB之決意
區別
間接故意(認知事實,不排斥結果發生)
有認識過失(認知事實,確信不生結果)
故意的特別情況
擇一故意
如何論罪?
甲說:各該行為客體或TB均有故意,依刑55 想像競合
乙說:認僅有一個故意,應擇重罪論故意(處罰之)
累積故意
可能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刑55 想像競合
客觀不法TB
因果關係
依條件理論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假設的因果關係」不影響(eg.若沒砍他,他也會因車禍而死)
明確事實
穩固經驗法則
等價理論:造成、加速、改變結果之條件
皆具因果關係
有無特殊形式?
擇一因果:兩個⬆️ 獨立條件,均足「單獨」造成結果發生
(唯一須修正條件理論)
雖可想像其不存,結果仍生,仍屬結果之原因
客觀歸責
行為人製造法不容許風險
⚠️
非
容許風險
❗️例外:行為人有特殊認知
容許信賴
❗️例外
行為人本身違規
確定風險會實現,有足時間採取放果措施而未採
無法期待他方依規則行為(如:老小👴🧒)
降低風險(⚠️
非
替代性風險)
該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
行為與結果有常態關聯性(⚠️
非
「反常因果歷程」)
合法替代行為與結果之可避免性
【義務違反(與結果)之關聯】
幾近確定無法避免
不該當
可能無法避免
罪疑唯輕
在規範之保護目的範圍內
該結果存在TB效力範圍內
⚠️
非
被害人自我負責
(參與他人自我危害)
被害人「自行支配」歷程
❗️例外
行為人有優越於被害人的認知
被害人心智不成熟
第三人自我負責
(行為後,第三人故意過失行為介入)
❗️例外
行為人違反義務,本為避免他人製造危害
(如 公務員未確實稽核,致場所出現火災🧯害命)
第三人製造風險 ➕ 行為人製造風險 ➡️結果發生
(行為風險之接續性)
學理👩🏫有爭議
與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等 抵觸 💥
相似概念:專業人員(第三人)負責範疇
(則由專業者負責)
但學理接受
有排除危險源職責
基於自由意思從事該職
若專業人不用負責—要行為人負責—行為人可能寧自救
可能製造更大危害
⚠️ 累犯(刑47)
加重其刑至(多)1/2
J775 不論情節一律加重,違憲❌
徒刑執行完畢
5年內再犯
故意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擇一因果者
得否主張結果幾近不可避免?
肯定說
因幾近確定無法避免,不該當構成要件
否定說
對於可能受數人侵害之法益,應予更有效保護
管見:否定說
若可主張,則 擇一因果之修正喪失意義
Eg. 走私犯射擊遠方警&警犬,認知僅能射中一個,但射中誰都行
(對未遂者至少有間接故意,仍須論未遂罪)
認知多個TB均能實現,均論以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