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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第三課 民法與生活 (3-2. 民法的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內容不可違反 (法律規定,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法律與生活
第三課 民法與生活
3-1. 民法規範的事項
財產關係
買賣
租賃
借貸
訂定契約,不論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即可
身分關係
婚姻
須符合法定年齡
訂婚
男: 17
女: 15
結婚
男: 15
女: 16
遺產繼承
限定繼承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所得財產來償還
拋棄繼承
繼承人可在知道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情「拋棄繼承」,放棄繼承財產與義務
因一方的死亡,由被繼承人承受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力與義務
3-2. 民法的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
個人有依據其意思締結契約的自由
契約內容不可違反
法律規定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誠實信用原則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性用方法」
權力濫用禁止原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3-3. 民法上的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之人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
現制行為能力者
不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有法律效力
按照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單純得到利益的行為
年滿7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完全行為能力者
年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未城年已結婚者
3-4. 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的責任
「因故意或ˋ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回復原狀或以金錢賠償
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拒絕履行或時間上有遲延時,就是「債務不履行」
權利受損害一方可要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