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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3 權利主體—自然人 (人格權之保護 (種類 (民195 1項) (「其他人格法益」 (居住安寧, 生育自主, 生存機率喪失,…
Ch3 權利主體—自然人
人格權之保護
概念:維護個人人格不可侵犯
種類
(民195 1項)
具體化之「特別人格權」
(姓)身 生 健 名 自 信 隱 貞
(含心理健康權)
「其他人格法益」
居住安寧
生育自主
生存機率喪失
驚嚇損害(不一定能賠償)
死者人格權(遺族敬愛追慕)
人格權保護方式
原則
權能不得拋棄
有害社會交易安全
自由不得拋棄
違公序良俗
侵害救濟(民18)
除去(1項前)
防止(1項後)
前提:行為不法
判斷:人格權 vs 加害人自由 vs 社會公益
【比例原則】
損害賠償,須法特別規定(2項)
「受侵、因果、不法」
非財產上,慰撫金
(債不履 侵人格 準用之)
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民195III)
得否排除侵害?
(eg. 請求歸還拐走的小孩🧒)
學說:類推民18 1項
配偶
(圓滿安全生活,誠實義務)
父母子女
(親情、倫理、生活扶持幫助)
侵害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民195 I)
尚可能得請求其他保護方式
(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侵害生命權—間接受害人(民194)
(父母子女配偶等)
財產上
侵害身體健康權(民193)
喪or減勞動力、增生活需要(1項)
侵害生命權(民192)
有受被害人扶養之法定權利之第三人(2項)
對pay醫療費、生活費、殯葬費者(1項)
自然人
能力
權利能力
D: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始期&終期(民6)
始期:通說實務—獨立呼吸說👃
胎兒權利能力(民7)
概括保護主義
:僅享權利,不負義務
法定解除條件說:以將來死產為限,死產則權能溯往消滅
權能消滅
真實死亡
近採腦死說(如:移植器官條例)
死亡宣告
(民8、9)
意義:權利義務人+生死未卜+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護利害人權益&公益+特別制度
要件
實質:失蹤達一定期間(7年;80歲3年;特災1年;航空6月)
形式:利害人、檢官聲請(利:子、配、債權、共有)
效力
推定死亡主義:有反證,不在此限
推定死亡時間:法定失蹤期間最後日終止時
法律關係消滅:住所地為中心
撤銷之效力
原則—回復
例外
撤銷裁定前善意「行為」(家163I 但 )
重婚問題?(J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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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財產人,現存利益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家163 II)
行為能力
D:以己意,使行為生法效之能力
型態
(以年齡分)
限制行為能力人(民13 II)
⚠️ 受輔助宣告,非限能人❌
7—未滿20Y
無行為能力人
未滿7y (民13I)
受監護宣告(民15)
完全行為能力人
20y 成年(民12)
已婚未成年(民13 III)
婚姻經撤銷
實務、通說:取得之行能隨之消滅
繼續存在說:行能不該受他人行使撤銷權影響
離婚、配偶一方亡:不影響取得之行能
⚠️ 仍未成年
財產行為有效,身分行為仍受限
責任能力
(侵權行為能力)
D:受法律制裁之能力(損害賠償能力)
判斷: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
(無明確客觀標準)
無能 / 限能人不法侵權
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和法代連帶負責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
法代負責
完能人無識別力,侵權時
得請求斟酌衡平責任
成年監護制度
監護宣告
要件
實質:精障心缺,致不能為、受意表,或辯意表之效果(民14)
形式:有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
【本、配、四親、近1年同居親、⚠️檢察官(為公益)、主管機關、社福機構】
效力
受宣告人失行能
⚠️ 責任能力仍以識別能力判斷
設置監護人為法代(配、四親、近1年同居親屬等)
撤銷
要件:實質(回復)、形式(聲請)
效力:回復行能
⚠️滿7y而未婚之未成年人,仍限能
有必要,得依聲請逕變輔助
意旨:保護人格尊嚴,確保權益
輔助宣告
要件
(實質:同監護制,僅顯有不足)
形式:(同監護制)
⚠️ 未成年人未結婚者,無受輔宣實益
效力:重要法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重要行為
(略舉)
消費借貸、贈與等契約行為
和解、調解等契約行為
不 船 空 汽 重要財—處 負 買 租 借
遺產分割、遺贈等繼承相關權利
未得同意之效力
單獨:無效
契約:效未定
受輔人用詐術:強制有效
輔助人不得❌逕代作法律行為
未準用監護人—受監護人—法代
無須同意
純獲法律利益
依齡、身分、日常生活必須
住所 & 居所
住所種類
意定住所
一定事實、久住意思、一定地域
住所單一主義
法定住所
為 維持特定生活關係
例
無能人、限能人—法代住所
法人—主事務所 所在地
夫妻
新法:共同協議
不成—聲請法院定之
裁定前,推定共同戶籍地
擬制住所
居所:無久住意思,一定地域
視居所為住所之情形
住所無可考
在ROC🇹🇼無住所
選定居所之情形
因從事特定行為,選定
因應現代生活 活動範圍廣
(eg. 批發商品,就近市場租屋)
住所之廢止
聯想:繼承—重要財產—不想「借」他人而吵架—和解
Ps. 鄭俊英事件,侵害多名女子人格權
(隱私、甚至名譽等)
胎兒亦有慰撫金之適用
(實務、學說肯認)
醫生殯
扶養
喪減勞增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