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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3 行政法法律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 (我國🇹🇼公務員(典型) (公法上身分請求權 (J243:考績免職, J298:足改身分、重大影響…
Ch1-3
行政法法律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
我國🇹🇼公務員(典型)
近稱:公法上職務關係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J187(伊北七沒領金):退休金
J312:福利互助金
公法上身分請求權
J243:考績免職
J298:足改身分、重大影響
J483:官等俸級,憲法制度性保障
J491:免職 懲處—懲戒性質—要件應法定
救濟程序
複審 vs 申訴
不服考績丙等救濟?
J611:影響晉敘陞遷等重大權利
不服調任非主管?
如未損及法保障身分權,不得行政爭訟❌(104.8決)
不服停職處分?
視其性質而定
學生👩🎓👨🎓
無《大學法》授權,自訂學則,退學,違法保?
違反說
已推翻特別權力—J443(涉基本權,須法律or明授權)
合法說: 憲法制度性保障
憲法:大學自治,合理必要範圍內
J626:入學資格
J563:學力評鑑(取得學位與否)
組織、課程、研究、考試、畢業
學生救濟
☝️J382—退學or類此VA
公私校一律適用
退學 or 類此(除籍、長休學⋯)
先:校內救濟
法院尊重判斷餘地
近:J684—
大學
+憲16有權有救—得行政爭訟
Only 大學
VA or 公權力措施
影響受教權、基本權(人格、財產、結社⋯)
改採權益侵害理論
受刑人
不服不予假釋
J691(溜走咿):有行政行為性質,於修法前由行政法院審
因:申訴—自我審查 —保障不相當
不服法務部申訴決定
J755(欺侮我😢):監獄地院行訴庭(簡易)—得不經言辯
不須經訴願❌
檢查書信合憲性?
J756(欺侮完還偷看信😭)
🈴️憲
檢查書信
刪除部分,出獄後還影本
違憲 ❌
不分種類皆檢查
施細:內容不公、不實、違紀—不發給
施細:內容正確、未違監獄信譽—得投稿
受刑事羈押被告
☝️J653:憲16有權有救,限基本權仍應符法保
J720:救濟途徑—➡️刑訴「準抗告」
教師
各校不服「再申訴」得否爭訟
(106最高聯席)
否定說✅
(法定特別救濟)
教師法33—針對「教師」特別救濟
肯定說
(權利侵害)
中小學
權益受損❌
公私大學
大學自治權受侵害
憲16,有權即有救
折衷説
(當事人能力)
公立學校
否定—學校「BH」地位—非權利主體
私立學校
肯定—私法人契約自由權
教師救濟
公立學校
聘任關係
行政契約(98年7月決議)
J533協同意見書判準
(契約標的、契約目的混合)
停聘、
不續聘性質
VA (行契後續法效例外)
(98年7月決議)
公法上解除契約意表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教師救濟:自由選擇權
98年7月決議
申訴、訴願、行訴
訴願、行訴
申訴、再申訴、行訴
J736(👩🏫去哪裡)表達為師的委屈
具體措施受侵害,得救濟
⚠️教師法 修法
私立學校
聘任關係
私法契約
停聘、
不續聘性質
私法意思表示
救濟:自由選擇權
申訴、再申訴、「民訴訟」
申訴、「民訴訟」
「民訴訟」
師不服「教育部核准」公、私校停聘決定
教育部「核准」之性質
形成法律效果之「生效要件」
教師不服教育部「核准函文」
以第三人效力VA地位,提救濟
(98年最高聯席)教師法29、33
同「公立學校教師」途徑
⚠️「不確定法律概念」
法院審查密度(J553)
軍人
訴願,行訴
J430:核定退伍
J459:役男體位判定
原始D
人民—特別法—吸進H內—不再適用一般基本權、法保等
學說
Ule折衷說
德 重要性理論(否定說)
涉基本權重要事項
一般法律關係
區分標準—
保護規範理論
舊
立法者主觀真意:法規有保護個人利益之意
新
J469(保護死老猴🐒)(德 新保護規範論)
法律規定之內容,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
主觀公法上權利
法律—特定人—行政主體orH—一定行為—請求權
種類
行政行為當事人
公物利用關係—加強一般利用
符合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
為保護公益之法律,非特定人因此間接受有之利益
連結:其他要件
怠職國賠+
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損害與違法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
裁量收縮+
危急重大、公員預見可能、民無法自力避免、規制權發動可能
法律明確規定(可得)特定之人,
有向行政機關請求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
或 法律雖為公益創設
客觀解釋:整、對、效、發
有保障特定人意旨
(整對校花,可得法律上利益)
違法保原則❌
公物,鄰民,比一般人更密切利用關係,得主張更有利使用權,惟不得長期危害
大眾權利(eg.道路、橋樑沿線居民權)
有關:
第三人效力VA、檢舉函覆性質、怠職國賠、裁量收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