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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 刑法基礎概念 (罪行法定原則 (派生子原則(節錄) (罪行明確性原則 (TB明確性 (空白刑法違反之? (D:僅定罪名、罪刑及部分TB,其犯…
Ch2 刑法基礎概念
罪行法定原則
刑1:行為之處罰,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派生子原則(節錄)
習慣法禁止原則 ❌
例外:
有利行為人、
可補充解釋TB
可作依據
罪行明確性原則
TB明確性
空白刑法違反之?
D:僅定罪名、罪刑及部分TB,其犯罪TB尚待H以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加以補充。
目的:因應高度專業、即時回應社會變遷
須符授權明確性(目的、內容、範圍)
變更之合法性:空白刑法之變更,非法律本身變更,仍合乎罪刑法定主義。
法效明確性
目的
人民預測,恫嚇之
限制國家刑罰權
刑法效力
時之效力
刑1:行為時、法明文
(罪行法定)
行為時:著手—行為終了前
繼續犯:全部行為完成時
其他:著手時
刑2:從新原則
I 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II 沒收、非拘束保安處分
實務:行為該當「修法前後」之TB,始適用
接續犯
數行為「均」在修法「前」
均依刑2 I
數行為分散在修法前後
修法前之(數)行為
適用最有利
修法後之(數)行為
「不」論以接續犯
一罪一罰
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
地之效力
主要 刑3
前段:屬地原則
後段:國旗🇹🇼原則
駐外使領館?
實務:事證明確,視為駐在國放棄管轄權
學說:不可混淆管轄權&刑罰權,法未明定,不算我國域內犯罪
大陸地區?
實務:法明示,屬我國域內犯罪
學說:刑4 隔地犯—行為或結果有一在🇹🇼,屬域內犯罪
輔助
屬人原則
刑6:公務員+特定罪(瀆職、脫逃、偽文書、公務侵佔)
刑7:我國國民+最輕本刑3y⬆️有期 (犯罪地不罰者,不在此限)
保護原則
刑5:1、2、3款—國家法益(內亂、外患、妨害公務)
刑5:5、6、7款—社會法益(偽貨幣、偽價券、偽文書)
刑8:個人法益(域外 外國人準用刑7)
世界法原則
刑5:4、8、9、10、11款【公共危險、毒品罪(不含施用持有)、妨自由、海盜、加重詐欺】
刑9:外國裁判之效力
複勘原則
大陸地區,非用刑9 ❌
用《台灣 /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75
🤔解題步驟
刑9
審判:複勘原則
執行:得再次,但須扣除已在外執行
行為人在我國可能成立何罪?
行為人是否有我國刑法適用?
刑3後段&刑4,皆須再按刑3前端適用我國刑法
未遂犯之「結果地」以「想像的結果地」為判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