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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 刑法架構&犯罪檢驗體系 (犯罪基本類型 (一、 (加重結果犯 (特別不法內涵 (以此類型取代競合論)), 故意犯, 過失犯), 五、…
Ch1 刑法架構&犯罪檢驗體系
犯罪基本類型
一、
故意犯
過失犯
加重結果犯
特別不法內涵
以此類型取代競合論
二、
作為犯
不作為犯
純正
單純違反法律誡命
不純正
消極不作為,達積極行為犯罪TB
三、
行為犯
結果犯
四、
實害犯
危險犯
具體
抽象
五、
繼續犯
狀態犯
區別實益
刑1、2「行為時」認定
刑23「侵害現在性」認定
刑28、30 相續共同正犯、幫助犯加入時點
六、
一般犯
特別犯
應具備一定身分或特定資格
純正
有,始成立犯罪
不純正
僅關乎加重、減輕刑罰
己手犯
特殊不法內涵
不適用「犯罪支配理論」
即使A利用B作偽證,A亦不成立間正
至多教唆、幫助
Eg. 刑168 偽證罪、刑237重婚罪、刑185-3 不能安全駕駛罪
三階層檢驗體系
TB
TB該當,即推定違法
R
S
(客觀處罰條件)
若無,不成立犯罪
Eg. 刑 283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
個人阻卻、解除刑罰事由
阻卻:行為時已存在
Eg. 刑324 I :直系血親竊盜罪章,得免刑
解除:行爲後始發生
Eg. 刑27:中止犯
不論有無,皆成立犯罪,僅是「阻卻」或「解除」個人刑罰
前審查階段
不法 vs 違法
不法:依侵害法益行為,有程度差異
違法:全有全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