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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2 民法導論&民總緒說 (法例 (民1:法源與適用順位 (第1、法律 (廣義,但不含行政規則), 第2、民2—習慣法…
Ch1&2
民法導論&民總緒說
法例
民1:法源與適用順位
第1、法律
廣義,但不含行政規則
第2、民2—習慣法
要件
社會多年慣行
法之確信
不悖於善良風俗
法律未明文規定
第3、法理
民3:用字準則及簽章方式 ✒️
原則不以全名為必要
蓋章生簽名效力
符號經兩人簽名生同效
決定數量之標準
民4:文字 & 號碼
文字為準
民5:文字或號碼,數次表示
最低額 ⬇️
民法權利義務關係
權利
內容
(享受的利益)
財產權
債權
物權
準物權:無形利益為標的
Eg. 石油大亨昌珉的礦業權
無體財產權—精神創作物
Eg. 🦄️《致二十》著作權
非財產權
人格權
身分權
作用
請求權
判斷有無?
契
民 348、367、226、227、231
類
民 91、110
無
民 172、176 I
物
民 767 I 前、中、後
不
民 179
侵
民 184 I前、後、184 II
Ps. 通說:民 184 I前,不含「相對權」之債權,否則加害人責任可能♾擴大
支配權
Eg. 物權、準物權、人格權、身分權
形成權
判斷?
行使權力之方式&效果
Eg. 盜贓物原占有人回復請求權
Eg. 裁判離婚請求權
Eg. 民79、80、115
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
Eg. 民144、198、744
暫時抗辯權
Eg. 同時履行、窮困😢、先訴
債權 vs 物權
作用
效力
先後
廣義抗辯:對於行使權利之對抗、異議
狹義
權利障礙抗辯
請求權不發生
權利消滅抗辯
請求權發生但已消滅
民法抗辯權(如上)
待當事人主張,法院審酌
民事適用習慣之效力
習慣法
補充法律未規定情形
單純習慣
依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文字&號碼,數次?
實務:先依民4,再以文字最低額
兼顧債務人&交易安全
通說:全部最低額
有利債務人
請求權 vs 債權
支配權 vs 物權
意義相似,然前者發生原因皆較後者廣
否認此兩種存在請求權,未提,法院仍應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