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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對買賣雙方的效力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的影響 (357無需履行檢查通知義務, 365II6個月限制, 360損害賠償,…
買賣對買賣雙方的效力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的影響
357無需履行檢查通知義務
365II6個月限制
360損害賠償
366免除/解除瑕疵擔保之特約無效
355II善意無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價值效用瑕疵者,若出賣如故意不告,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加重特約
保證品質
保證無瑕疵
得約定瑕疵擔保期限>五年?
邱聰智:O
實務:X
危險負擔
債總規定
266I
225I
債各規定
373交付主義
利益承受
使用收益
損害賠償、補償金,類推適用225
危險負擔
無266I之適用
373由買受人承擔價金危險
交付
現實交付
簡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374送交清償地以外之危險負擔
標的物交給運送或承攬運送之人
運費負擔
民法378
出賣人
移權、運送至清償地、交付
契約>習慣>法律
雙方
契約費用
買受人
受領、運送至清償地以外、登記
消保法12
誠信原則>顯失公平>平等互惠>細則14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的關係
種類物
嗣後瑕疵、交付時存在
擔保說(債/物)
履行說(債/物)
自始瑕疵、交付時存在
擔保說(債/物)
履行說(債/物)
特定物
嗣後瑕疵、交付時存在
擔保說(債/物)
履行說(債/物)
自始瑕疵、交付時存在
擔保說(物)
履行說(債/物)
瑕疵擔保責任與191-1商品責任
證明有瑕疵,移轉時存在,取需有因果v.推定因果
當事人v.通常使用、消費之人
履行說得主張債務不履行,因為附隨義務違反。
損害防止/損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