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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IFSP內容 (服務最好在自然環境中提供, 服務的起訖日期與頻率, 所提供服務需經過實證,頻率、程度與方式應滿…
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IFSP內容
服務最好在自然環境中提供
服務的起訖日期與頻率
所提供服務需經過實證,頻率、程度與方式應滿足需求
描述嬰幼兒及家庭預期成果
說明家庭資源、關切事項與優先順序
確定服務協調員
嬰幼兒目前狀況
支持身心障礙幼兒轉銜服務
擬定IEP流程
Step 4.取得資格
Step 5.發展IEP
Step 3.鑑定
Step 6.執行IEP
Step 2.轉介
Step 7.評量及檢視
Step 1.轉介前介入
擬定IFSP流程
Step 3.鑑定
Step 4.發展IFSP
Step 2.指派服務協調員
Step 5.執行與檢視
(IFSP每6個月需重新檢視一次,每年由IFSP團隊成員再次鑑定)
Step 1.轉介
Step 6.轉銜
(早療服務只到3歲,幼兒3歲時將轉銜到學前特殊教育服務)
擬定IEP與IFSP的步驟
三、評量幼兒能力
四、擬定未來一年的預期成果
二、評估幼兒在家庭及社區的活動場域
五、責任分配
一、評估家庭資源、關切事項與優先順序
六、確定執行IEP或IFSP的策略
擬定年度目標與短期目標的具體作法
決定介入的優先順序
功能性技能
能在自然情境中指導的普遍性技能
家長對幼兒的期待
未來環境所需的能力
將未來一年的學習目標敘寫成年度目標
以概括性文字陳述年度目標
以可觀察、可評量的方式陳述年度目標
一、評估幼兒的能力與需求
指出幼兒的「能力」
找出幼兒的優弱勢能力
將年度目標細分為短期目標
IEP與IFSP的發展與法令基礎
美國
1975公布「94-142公法」,規定學校要組成專業團隊,為3-21歲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1986公布「99-457公法」將年齡向下延伸至0-2歲,並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1970年代之前,身心障礙學生的權益是遭受到忽略、排斥
台灣
1997《特殊教育法》修正,正式將IEP納入法令
2014《特殊教育法》再次修正,明定IEP應邀請家長參與
1984公布《特殊教育法》尚未加IEP納入其中
IFSP目前國內並沒有相關法令規定,由各縣市早療個管中心及早療機構擬定執行
參與相關人員及角色
IEP
參加擬定IEP人員
IDEA
地方教育局的代表
能解釋評量結果對教學影響的專家
至少一名普通班教師(若學生有接受普通教育時)
相關專業人員
至少一名特殊教育教師
身心障礙學生(如果合適的話)
學生家長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學生家長
必要時,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
特殊教育及相關老師
學校行政人員
IFSP
參加擬定IEP人員
家長要求參與的人員
負責執行IFSP的服務協調員
家長
早期療育行政人員
鑑定的相關專業人員
服務提供者
團隊合作中家長與服務協調員的角色與任務
鼓勵相關人員交換想法建議
增進創意、整合與協調的介入意見
安排IFSP會議時間
舒緩人員協調時之問題與衝突
使家長能融入專業團隊中
提供家庭相關服務的資訊
協調個別幼兒的評量與確認家庭的需求
與家長約定家訪時間,並定期更新管理紀錄
協助家長獲得適當服務之單一窗口
協調兒童轉銜到其他方案與提供追蹤服務
IEP的內容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IDEA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
針對年度目標,並敘述學生進步的情形
可測量的年度目標
服務的起迄與計畫的修正
學生目前現況
學生第一份IEP不能晚於16歲,並每年需更改一次
參與普通班的課程,若無法參與要說明原因
採取適當評量調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