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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假釋、累犯比較 (假釋 (不適用情形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 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累犯,假釋期間,受徒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5…
緩刑、假釋、累犯比較
假釋
要件
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無期逾「25」年、有期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不適用情形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
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累犯,假釋期間,受徒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5年以上
91-1評估後「未顯著降低者」
撤銷要件
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宣告,6月內撤銷(假釋逾3年者,不在此限)
撤銷效力
無期假釋後滿「20年」、有期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緩刑
要件
前提
兩年以下,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5年緩刑
構成
未曾因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執行完畢,「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
緩刑效力
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沒收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撤銷要件
應
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受「逾」6月有期宣告確定
緩刑「前」,「故意」犯他罪,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宣告確定
撤銷聲請
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得
緩刑「前」、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
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受「有期」
犯罪74條2項1~8款(道歉之類)
累犯
要件
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加重本刑「二分之一」(#775:要搭配59條才合憲)
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執行者,「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筆記製作者:Theod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