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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章(1) (普通侵占罪 (§335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結果 (實害犯, Q:「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行為 (「侵占」…
侵占罪章(1)
普通侵占罪
§335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侵占」
易「持有」為「所有」
意義
實務
學說
Q:「持有支配關係」的形成原因?
必須合法取得說
包含非法取得說
行為客體
自己持有
「他人之物」
無體物
有體物
Q:金錢的委託交付?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持有他人之物者」
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本即具備「持有關係」
竊盜罪 vs. 侵占罪
行為結果
實害犯
Q:「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不法所有意圖
§335 Ⅱ
未遂犯
Q:保護法益?
持有利益說
所有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