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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1):普通強盜罪 (§328 Ⅰ、Ⅱ (普通強盜取財罪(§328 Ⅰ)、普通強盜得利罪(§328 Ⅱ)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強暴」…
強盜(1):普通強盜罪
§328 Ⅰ、Ⅱ
普通強盜取財罪(§328 Ⅰ)、普通強盜得利罪(§328 Ⅱ)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情狀
Q:何謂「至使不能抗拒」?
行為客體
Ⅰ
「他人之物」
動產
不動產
Ⅱ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行為
「強暴」
對人或對物直接施以有形的物理上強制力
實務
不以與被害人有身體接觸為限
「脅迫」
vs. 恐嚇取財罪(§346)之「恐嚇」
使人心生畏懼的惡害通知(無形的心理強制)
「藥劑」
足以使人喪失知覺或抵抗力的藥物
「催眠術」
足以使人陷入無意識昏睡狀態的方法
「他法」
上述以外足以使人失去抵抗能力的方法
行為結果
「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Q:本罪的加重結果犯(§328 Ⅲ)是否必須「強盜既遂」始有其適用?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328 Ⅰ
不法所有意圖
§328 Ⅱ
不法得利意圖
Q:行為人由「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應如何論處?
§328 Ⅲ
加重結果犯
§328 Ⅴ
預備犯
處罰的前置化
強盜罪的準備行為
§328 Ⅳ
未遂犯
Q:保護法益?
生命、身體法益
自由法益
財產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