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竊盜罪章(2) (加重竊盜罪 (§321 Ⅰ (行為 (犯 §320 Ⅰ、§320 Ⅱ 之罪)), §321 Ⅲ (未遂犯),…
竊盜罪章(2)
加重竊盜罪
§321 Ⅰ
行為
犯 §320 Ⅰ、§320 Ⅱ 之罪
§321 Ⅲ
未遂犯
Q:各款加重事由的性質為何?
親屬間竊盜罪
§324 Ⅰ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親屬關係
配偶
同財共居的親屬
直系血親
§324 Ⅱ
相對告訴乃論
五親等內血親
三親等內姻親
前項親屬
竊佔罪
§320 Ⅱ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竊佔」
即成犯
實務
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已成立
其後繼續使用該物(不動產),僅是「犯罪狀態」的繼續,而非「犯罪行為」的繼續
行為結果
實害犯
行為客體
他人的
「不動產」
獨佔大樓的共有部分(地下室、頂樓)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學說
利益意圖
§320 Ⅲ
未遂犯
準動產
§323
熱能
其他能量
電能
能以人力加以管理支配,而且使用後會減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