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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 (普通搶奪罪 (§325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他人的動產」 (該動產在他人的監督之下(不限於他人所有)), 依 §334-1…
搶奪
普通搶奪罪
§325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他人的動產」
該動產在他人的監督之下(不限於他人所有)
依 §334-1 準用 §323
準動產
行為結果
「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行為人是否對於行為客體已經建立自己的持有支配關係
Q:「搶奪未遂」有無可能成立本罪的加重結果犯(§325 Ⅱ)?
行為
Q:何謂「搶奪」?
區分
搶奪罪 vs. 竊盜罪
搶奪罪 vs. 強盜罪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不法所有意圖
Q:保護法益?
生命、身體法益
財產法益
§325 Ⅱ
加重結果犯
§325 Ⅲ
未遂犯
加重搶奪罪
§326 Ⅰ
犯 §325 Ⅰ 之罪
有 §321 Ⅰ 各款情形之一
§326 Ⅱ
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