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我國行政組織 (行政法人 (優點 (增加用人彈性, 避免過多會計或採購的限制(用錢彈性), 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
我國行政組織
行政法人
意涵:藉由法律的創設,在行政機關以外成立公法性質的獨立體(法人),一方面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業務推行更專業化,更講求效能,而不受到人事與會計的束縛,另一方面可確保共共任務之實施
「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行政法人法第二條)
-
-
-
-
-
檢討與改進
-
-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機關(法定事務.表達國家意思於外部.行使公權力)、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指揮監督.相當二級機關)、機構(機關將部分權限執掌劃出,以達成設立目的)、附屬機構、行政法人
分四級:
一級機關-院(內部一級-處/內部二級-科)
二級機關-部、委員會(內部一級-司、處/內部二級-科)
三級機關-署、局(內部一級-組/內部二級-科)
四級機關-分署、分局(內部一級-科/內部二級-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