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提審法 (一、時機 ((一)提審法§2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 (所謂法院 (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提審法
一、時機
(一)提審法§2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
所謂法院
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二)逮捕拘禁的意涵
釋字392
1.逮捕
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
2.拘禁
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
(三)法源
憲法§8第二項
未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聲請提審之前提要件
二、程序
(二)受聲請之法院
1.原則
於繫屬後24小時內
(1)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
(2)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2.例外
得以裁定駁回
§5
(1)經法院逮捕、拘禁。
(2)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3)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4)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5)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6)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一)逮捕、拘禁之機關
2.收受提審票時
(1)原則
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
(2)例外
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
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
1.逮捕、拘禁時
應24小時內書面告知其本人及指定之親友
(1)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
(2)得依提審法法聲請提審
(三)法院審查
1.應予逮捕、拘禁者
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聲請人/受裁定人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1)程序同前述
(2)裁定不服,不得再抗告
2.不應逮捕、拘禁者
應即裁定釋放
不得聲明不服
三、處罰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
(一)違反§2第一項(告知義務)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7第一項(解交)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