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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章(2)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315-2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 §315-1 ①…
妨害秘密罪章(2)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315-2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 §315-1 ① 之行為
行為主體
學說
「共犯正犯化」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營利
Ⅱ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315-1 ② 之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播送
販賣
散布
Ⅲ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竊錄之內容
§315-2 Ⅰ、Ⅱ
§315-1 ②
行為
「散布」
無償的交付竊錄的內容
「播送」
將竊錄的內容傳送播放,使他人聽聞觀看
「製造」
將原料加工並製作出成品(將竊錄的內容大量複製)
「販賣」
有償的販入或賣出竊錄的內容
§315-2 Ⅳ
未遂犯
妨害秘密罪
§315-1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他人非公開的
言論
活動
談話
身體隱私部位
Q:何謂「非公開」?
行為
定式犯罪
①
「利用工具或設備」
窺視
竊聽
Q:何謂「利用工具或設備」?
②
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
「竊錄」
未經同意而拍攝
違法性
「無故」
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無阻卻違法事由)
沒收之規定
§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