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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章(2) (強制猥褻罪 (§224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Q:是否必須與列舉的強制方法相當,足以壓制被害人的…
妨害性自主罪章(2)
強制猥褻罪
§224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男
女
行為
恐嚇
催眠術
脅迫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VS. 性騷擾防治法 §25 Ⅰ
不具有強制性的猥褻行為
Q:是否必須與列舉的強制方法相當,足以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
肯定說
否定說
強暴
行為結果
實害犯
Q:是否必須有身體接觸,始能該當「猥褻行為」?
肯定說
否定說
「猥褻」
實務
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
「性交」與「猥褻」是性質的差異,而非程度的差異
學說
從保護的法益觀之,本罪的重心應在於,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與否,而非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引起自己或他人的性欲
主觀構成要件
Q: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必須基於「滿足性欲的心理傾向」而為猥褻,方有本罪的適用?
肯定說
否定說
加重強制猥褻罪
§224-1
加重構成要件
立法理由
本條所列各款情形,均較普通強制猥褻罪的惡性更為重大,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