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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章(6) (利用權勢性交罪 (§228 Ⅰ (行為 (實務 (被害人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 被害人屈從其性交,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
妨害性自主罪章(6)
利用權勢性交罪
§228 Ⅰ
行為客體
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行為
「利用權勢或機會」
性交
實務
被害人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
被害人屈從其性交,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
§228 Ⅲ
未遂犯
利用權勢猥褻罪
§228 Ⅱ
行為客體
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行為
利用權勢或機會
猥褻
詐術性交罪
§229 Ⅰ
行為客體
男
女
行為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
施用詐術
誤信有夫妻關係
行為結果
實害犯
聽從其為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