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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 (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 (亦同))),…
不當得利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
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
亦同
類型
給付型不當得利
(一)基於給付而受利益
利益
1.客觀性(客觀判斷)
2.直接性
3.個別性(個別財產)
(二)他人受損害
(三)因果關係
(四)無法律上原因:欠缺給付目的
目的不達
自始目的不存在
目的嗣後不存在
非給付行不當得利
(二)他方受損害
權利歸屬說
(四)無法律上原因
權利歸屬說
: 欠缺法律上原因
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
取得其權益
常見類型:
無權處分
無權占有使用他人之物
價額償還
利益
個別財產
§181
原則
原物返還
例外
價額
§179(積極)
不當得利
§180(消極)
先符合§179,再看有無§180
不符合不當得利
不得請求返還
(四)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不在此限。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二)期前清償。
(ㄧ)履行道德之義務者。
總體財產
§182 I
善意
不當得利受領人
現存利益
信賴說
受益人
應得權利
而發生之損失
返還時得扣除
§182 II
惡意
現存利益
+
附加利息
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