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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裁判離婚 §1052 (Ⅰ(過失主義) (⑥ 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⑦ 有不治之惡疾。, ⑤ 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④…
離婚
✦裁判離婚 §1052
Ⅰ(過失主義)
⑥ 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⑦ 有不治之惡疾。
⑤ 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④ 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虐待或反之,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③ 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⑧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②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⑨ 生死不明已逾3年。
①
重婚。
(後婚無效)
⑩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逾6個月確定。
Ⅱ(破綻主義)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1056 損害賠償
§1057 贍養費
▲效力
夫妻間由婚姻所發生之身分上、財產上之一切法律關係,向將來消滅。
▴發生時期
兩願離婚 —
婚姻登記完成時。
判決離婚 —
離婚判決確定時。
✦兩願離婚 §1049
▲形式要件 §1050
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須以書面為之。
▲實質要件 §1049
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無效
須雙方當事人無意思表示
(被詐欺或脅迫)。
☛類推適用 §997 得撤銷
須雙方當事人具離婚能力。 ☛無效
須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