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資格

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每日訓練日間4 小時以上

每星期4日以上

訓練一個月以上

每月總數達100小時以上

計算方式:0.6、身份期間(61)、眷屬(10%、2人)

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未滿30日

10日達30小時,給予半個月
20日達60小時,給予1個月

職業訓練機構

政府機關設立

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 附設者

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實施分類

養成訓練:職前訓練,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

技術生訓練:培養基層技術人力,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

進修訓練: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和知識 ->提高 勞動力)

轉業訓練:職業轉換者

技術熟練人員(老師)

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
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學歷比照

乙級 = 專科, 甲級 = 大學以上

職業訓練機構處罰

警告、限期改善、停訓整頓、 撤銷或廢止許可

認證單位處罰

3-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