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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實施分類 (技術生訓練:培養基層技術人力,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 (技術熟練人員(老師) (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取得乙級技術士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實施分類
養成訓練:職前訓練,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
技術生訓練:培養基層技術人力,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
技術熟練人員(老師)
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
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進修訓練: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和知識 ->提高 勞動力)
轉業訓練:職業轉換者
請領資格
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每日訓練日間4 小時以上
每星期4日以上
訓練一個月以上
每月總數達100小時以上
職業訓練機構
政府機關設立
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 附設者
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未滿30日
10日達30小時,給予半個月
20日達60小時,給予1個月
學歷比照
乙級 = 專科, 甲級 = 大學以上
職業訓練機構處罰
警告、限期改善、停訓整頓、 撤銷或廢止許可
認證單位處罰
3-30萬
計算方式:0.6、身份期間(61)、眷屬(10%、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