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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 債務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 (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 其減少比例對待給付),…
複習
債務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
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
其減少比例對待給付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權人得
請求讓與賠償請求權
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部分給付對債權人無益時
債權人得拒絕
請求全部不履行之賠償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債權人免除其中一人之債務
除該債務人應負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須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