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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與正犯 (區分標準 (實務 (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主觀\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
共犯與正犯
區分標準
實務
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主觀\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為自己犯罪之意思—————正犯————正犯
為他人犯罪之意思—————正犯————共犯
學說
犯罪支配理論
在於是否為有操縱性的犯罪支配地位之人。若行為人在整個犯罪過程居於決定性的地位就是「正犯」;若僅為擔任誘發或促成犯罪的角色,則為「共犯」
正犯
分類
直接正犯(行為支配)
間接正犯(意思支配)
意思支配即為幕後操控者對整體犯罪過程,「具有優越性認知的意思支配」(優越性認知);若其意思非可得支配之舉止,應討論直接正犯
另外「己手犯」「身分犯」「過失、不作為」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著手時點
實務
被利用人著手實行犯罪之際
學說
若利用人已放任可能發生結果的因果歷程獨立進行,並可能導致客體遭到被利用人侵害時,亦屬著手實行
共同正犯(功能支配)
彼此間有分工合作、角色分配的關係,互相對犯罪做出貢獻「功能支配地位」,在共同正犯中,「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又稱「直接交互歸責原則」(但28條是共同實行,不會成立預備犯共同正犯)
要件
犯意聯絡
行為人彼此間對犯罪計畫所為的決定或協議,可以是明示、默示、實行時形成、間接聯絡(但沒有過失共同正犯)
逾越犯意聯絡範圍
實務見解,若部分共同正犯逾越了犯意聯絡的範圍,逾越部分僅逾越者負責。學界稱此為「過剩行為」
行為分擔
行為分擔也可以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重點在於有無功能支配地位,若有,得成立共同正犯(有實務同此看法)
事前謀議
實務-「共謀共同正犯」,#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他人實行犯行,亦是共同正犯
相續共同正犯(如347)
加重結果犯與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
要件
基本犯罪的成立(故意犯,既未遂均可)
加重結果與基礎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能預見
實務-客觀預見可能性
學說-過失的預見
學說-加重結果與基礎行為間有特別的危險關聯
成立與否
早期實務(採肯定立場)
91台上50號判例
加重結果並非犯意聯絡之範圍,不得成立共同正犯,但若加重結果有客觀預見可能性,仍應負全部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