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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秘密法益 (洩露秘密型 (因業務知悉 (§316洩露因業務知悉秘密罪 (主體:不以取得法定資格者為限,包含密醫,…
侵害秘密法益
洩露秘密型
因業務知悉
§316洩露因業務知悉秘密罪
主體:不以取得法定資格者為限,包含密醫
行為:不含國家秘密,另論§109、§132
違法性:通常性洩露之情形,應認具社會相當性而阻卻違法
EX:醫師將病人病情告知病人家屬或醫師助理
§317洩露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罪
因公務知悉
§318洩漏因公務知悉工商秘密罪
因電腦知悉
§318-1洩漏因電腦知悉秘密罪
§318-2利用電腦之加重
窺探秘密型
個人動態私生活秘密
§315-1窺視、竊聽、竊錄罪
非公開
主觀隱密期待:表示者保留對接收範圍的控制
客觀隱密環境:表示者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確保隱密性設備
工具或設備:超越物理上障礙,與行為人視聽力相結合並直接加強其視聽力
Q:利用GPS追蹤他人車輛?
<R>YSE,駕駛人未必欲他人得知自己行蹤,一般路人亦難查知駕駛人身分
<學>NO,追蹤器無法探知駕駛者身分,車輛行經路線客觀上亦欠缺隱密環境
§315-2I 便利窺視、竊聽罪
§315-2II 加重竊錄罪
§315-2III 製造、散播、販賣竊錄內容罪
販賣:專指賣出,販入僅得謂賣出之著手
個人靜態書信秘密
§315無故開拆他人文書罪
封緘
將書信放在上鎖之抽屜內?
NO,封緘須與書信合而為一
電磁紀錄加密?
<YES>加密之目的亦在於保護個人書信秘密
<NO>封緘應是一具象意義之封緘物,擴張解釋包含象徵意義之封緘,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文書:不需及到法律交往上重要證明事項,但須與人格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具備秘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