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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強制處分 (傳喚 (方式 (傳票§71, 面告到場, 陳明到場), 就審期間 (第一次審判期日§272 (7日前, 刑法§61條之罪 5日前,…
間接強制處分
傳喚
方式
傳票§71
面告到場
陳明到場
就審期間
第一次審判期日§272
7日前
刑法§61條之罪
5日前
第一次未到,第二次?
實務:無就審期間
第一次準備期日§273Ⅲ
準用前條
7日前
證人
24HR前
(不須防禦)
效力
證人
§178
3萬以下罰緩
拘提
不可替代性
D
拘提§75
逕行判決
一造辯論判決
G1§306
G2§371
鑑定人
§197準用證人
3萬以下罰緩
不得拘提
P約談
犯罪嫌疑人§71-1
:explode:得使用通知書解釋
學說:應使用
實務:得使用
效果
不到場
報請A核發拘票
證人§196-1
§196-1準用規定
不含§186Ⅰ具結
無具結義務
不含§71-1Ⅰ核發拘票
無法拘提
不含§178拘提罰緩效果
無到場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