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上訴

自訴案件的「第二審」上訴

自訴案件的「第三審」上訴

Q:自訴人若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應如何處理?

Q:自訴人若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應如何處理?

由「自訴人」提起上訴

由「被告」提起上訴

實務

實務

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第二審法院應依 §329 Ⅱ 以裁定命其補正,若自訴人仍不補正,則撤銷原判決,對於自訴案件改判不受理

學說

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陳運財

只須準用 §330,通知檢察官協助自訴即可,無須強制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雖然自訴人未提起上訴,惟第二審法院同為事實審,仍須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或認此有強迫自訴人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嫌,但自訴人既選擇自訴程序,即有忍受之義務

法院應依 §364 準用 §319 Ⅱ,命自訴人補正,若仍不補正,則依 §369 Ⅰ 撤銷原判決,並依 §364 準用 §329 Ⅱ 改判不受理

對於被告的上訴利益有所侵害

造成自訴人過度的負擔

上訴權獨立的法理

由「自訴人」提起上訴

由「被告」提起上訴

實務

實務、學說

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依 §387 準用 §319 Ⅱ,命自訴人補正,若仍不補正,則依 §395 前段,以判決駁回上訴

未強制自訴人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第三審為法律審,依 §389 Ⅰ 採書面審理的方式,無自訴代理人「到場實行訴訟行為」之必要,自訴人亦無濫訴的情況,自無須委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