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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其他2 (五、自白減輕 ((一)犯§4-§8之罪 (2.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者 ((3)偵查中自白包含 (B.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 A…
毒品其他2
五、自白減輕
(一)犯§4-§8之罪
1.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出正犯或共犯者
(1)需有相當因果關係
(2)需為毒品來源
2.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者
(1)否認部分構成要件事實,自難認為自白
(2)不問其為主動或被動、其後是否有翻共
(3)偵查中自白包含
B.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
A.偵查輔助機關之自白
(4)審判中自白
案件繫屬後,在任一個事實審法院為之
(6)主張合法或無罪仍屬自白
(7)承認之犯罪事實不可轉用
(5)一案一自白
(二)犯§10、§11之罪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出正犯或共犯者
四、自動請求治療
(一)要件
1.犯§10之罪(施用一、二級毒品)
2.犯罪未被發覺者
(二)例外
於治療中再犯施用毒品之罪,應即起訴
六、控制下交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2-1
(三)程序
經由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
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
(二)主體
1.檢察官
2.刑訴§229之司法警察官
A.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B.憲兵隊長官
C.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四)效力
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一)目的
偵辦跨國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