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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抽象危險犯2 (五、持有 ((三)共同持有 (為共同正犯概念 (1.其為單純一罪, 2.持有重量不會平均分擔)), (一)意義…
毒品抽象危險犯2
五、持有
(三)共同持有
為共同正犯概念
1.其為單純一罪
2.持有重量不會平均分擔
(一)意義
將毒品現實佔有
(二)以量論罪
三、四級毒品
持有20公克以上,科以刑罰
(四)意圖販賣而持有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處理
四、轉讓
(二)轉讓數量
轉讓若達一定數量,和「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競合
兩種結果(從一重)
1.依照藥事法§83第一項(轉讓禁藥罪)
2.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個別處理
(三)和受託購買差別
1.轉讓核心為無營利意思表示而移轉所有權;受託購買,則依委託者是誰而論罪
2.若委託者
(1)為販毒者
其論以販毒之幫助犯
(2)為吸食者
論以吸食毒品之幫助犯
(一)意義
指無營利意圖將毒品所有權讓予他人
(四)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淨重
2.二級
10公克
3.三級
20公克
1.一級
5公克
4.四級
20公克
加重1/2
六、施用
(一)意義
指透過器物或直接施用,讓毒品為身體所吸收
(二)集合犯
施用毒品非集合犯
除了符合接續犯要件,應一罪一罰
(三)欺瞞
1.包含欺騙和隱瞞
2.除了積極欺騙行為之外,消極隱瞞、不明確告知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