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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主觀上的違法:基礎法理 (意義 (判斷「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可被法律譴責的能力」 (欠缺「罪責」 (阻卻罪責事由…
推翻主觀上的違法:基礎法理
意義
判斷「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可被法律譴責的能力」
欠缺「罪責」
阻卻罪責事由
在行為人不具備罪責的情況下,予以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事由
若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無法自我決定或自我決定出現障礙時,難以期待其選擇合法行為,行為人此時則欠缺罪責
具備「罪責」
若行為人得「自我決定選擇合法行為」,但偏偏卻做不法行為時,即具備罪責
責任能力
認定標準
行為人在行為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
責任能力 = 辨識能力 + 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
控制自我的能力
辨識能力
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
理由
每個人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有所不同,譴責此二能力過低的人,並無任何意義,亦即儘管對其施加刑罰,也無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的效果
處罰基礎
規範責任論
核心內涵
「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的可非難性
「期待可能性」
在一般的情況下,對於行為人有遵守法規範的期待,期待其選擇合法行為,然而行為人竟選擇不法行為,違背法規範的期待,從而產生可非難性時,方具備罪責
「行為人的行為」與「法規範的期待」之間的落差
先成立「故意或過失」,再討論「罪責」
兩者互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