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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 (四符三不得 (涉河工程: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其他要求
三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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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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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和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②修建存储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物品设施
③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④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核心景区内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已建的→逐步迁出
⑤国家级景区内修建缆车等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报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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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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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规划
①省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审批
内容:空间布局、规模控制、基建布局、严控区域
②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
内容: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和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专项规划(大→小,外→内)
强制性内容7个: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建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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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①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科学研究的需要: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批准进入;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核心区的→省自直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需迁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④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活动;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批准进入(成果副本提交管理机构)
⑤严禁开设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⑥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设施;其他项目要达标排放→已建成的超标的(限期治理,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
外围: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损害的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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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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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措施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
(国家能源、水力、交通、军事等项目→国务院批准)
②批准后→当地政府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量和质量
占用单位负责开垦;没条件的缴纳开垦费;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
禁止行为:
①建窑、建房、取土、堆固废、发展林业、养鱼
②闲置、荒芜农田: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
☆满一年不用且可耕种收货的,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用地单位恢复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县级政府无偿收回使用权
☆承包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的,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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