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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證明客體(對象) (:star:事實 (主要 (直接影響訴訟標的 (權利發生事實, 權利障礙事實, 權利消滅事實, 權利排除事實),…
證據
證明客體(對象)
:star:事實
主要
直接影響訴訟標的
權利發生事實
權利障礙事實
權利消滅事實
權利排除事實
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
G不得為判決基礎
就主要事實自認,方生拘束力
間接
推論主要事實
輔助
關於證據能力or證據價值事實
G應職權調查事項
法院所不知習慣.外國法
經驗法則
免證事實
§278
職務上已知
法官個人關係所知 :red_cross:
ex.在路邊看到甲打乙
仍須證明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
[§279自認]
自認章節
爭點整理協議
§281法律上推定之事實
舉證責任
主觀&客觀
客觀
事實真偽不明時,法院將該心證
不明之不利益分配由何人承擔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主觀
當事人積極提出證明有利
於己之待證事項
本證&反證
本證
負舉證責任之人提出之證據
使法院達到確信標準45%
反證
不負舉證之人動搖本證心證
使心證低於45%即可
非舉證責任轉換
舉證責任分配
法條§277
原則:規範理論
主張權利存在之人
權利發生事實
負舉證責任
構成要件
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
權利消滅.排除.障礙事實
負舉證責任
消滅
權利已經消滅
債之消滅原因(撤銷權、
解除權、終止權)
排除
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時效抗辯
障礙
可以推翻權利發生
ex.民法187Ⅱ.188Ⅰ但書
自由心證
限制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
證據契約
:explode:刑事判決影響 :question:
實務:不影響
學說:區分說
有罪 :check:
無罪 :green_cross: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