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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的承受與擔當 (承受 (限制 (原自訴人不得自訴者,承受自訴人亦不得自訴, 原自訴人得自訴,但承受自訴人若不得自訴者,亦不得自訴), 承受人…
自訴的承受與擔當
承受
承受人
§319 Ⅰ 所列得提起自訴之人
期間
1個月內
原因
辯論終結前
自訴人
喪失行為能力
死亡
限制
原自訴人不得自訴者,承受自訴人亦不得自訴
原自訴人得自訴,但承受自訴人若不得自訴者,亦不得自訴
擔當
擔當人
檢察官
效果
不變更原來的自訴性質
檢察官不因而取得當事人的地位
擔當原因消滅後,原自訴人仍得續行訴訟行為
原因
案件未澄清至法院可為判決的程度
無承受訴訟之人
逾期不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