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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體法益 (加重 (§286妨害幼童發育 (108.05.29 (保護客體年齡提升至18歲, 提高刑罰下限, 增訂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侵害身體法益
加重
§286妨害幼童發育
抽象危險犯:行為足以對幼童將來身心健全發育產生影響
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是行為要件,非結果要件
108.05.29
保護客體年齡提升至18歲
提高刑罰下限
增訂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傷親
§280傷害或過失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成傷罪
罪責加重,不純正身分犯
§281施強暴未成傷罪
可謂是§280之未遂犯
(未生傷害或重傷結果)
行為:施強暴,即施加有形力而致有受傷之危險,包含對物
§278重傷罪
結果:重傷§10IV
減輕
§282加工自重傷罪
結果:限重傷
處罰致死加重結果犯
§279義憤傷害罪
基本
§277傷害罪
結果:傷害
<學>完整性侵害說:外觀物理變化,凡是有害於人身完整性均屬之。
<R>機能障礙說:人身機能生障礙或使建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
§277II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限傷害既遂
§284過失傷害罪
108.05.29
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罪
提高刑度
特殊
§283聚眾鬥毆罪
抽象危險犯
聚眾鬥毆之定義
通:只要多數人參加群毆
R:參與鬥毆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
客觀處罰條件:致人於死或重傷
(非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之對象)
(傷害罪章不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