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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效力 (§268不告不理原則 (違反:§379⑫ 自訴::343 →379⑫, 審判範圍=起訴範圍), 對事§268 (單一性 (效果…
公訴效力
§268不告不理原則
違反:§379⑫
自訴::343 →379⑫
審判範圍=起訴範圍
對事§268
單一性
要件
犯罪事實單一
法律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
事實上一罪
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
結合犯/加重結果犯
被告單一
:red_flag:目的:避免重覆起訴,重覆處罰
效果
既判力擴張
確定:
一事不再理§302①
經判決部分須有罪
第三審上訴不可分
得上訴之罪須合法上訴
無須看有無理由
:explode:得上訴&不得上訴376 :question: :check:
上訴不可分§348II
有關係之部分
單一性案件
同267
罪刑不可分原則
:explode:對刑上訴
及於罪名部分?
實務: :check:罪刑不可分
學說 :red_cross:有自主性
修正草案: :red_cross:
自訴不可分§319III
審判不可分
法院認係一罪§ 267:check:
1.已起訴&未起訴均有罪
2.具審判不可分
3.有合法告訴(非告乃不須)
法院認係數罪 :red_cross:
擴張性:顯在性事實+潛在性事實
皆屬有罪且具不可分關係
起訴不可分§267
認定
A認為一罪(a+b)
G認為數罪:有罪(主文),b無罪(理由)
檢察官起訴固可供法院審判參考
不受檢察官主張拘束
對人效力§266
人之範圍D
§266
表示說 :check:
起訴狀
行動說 :check:
實施刑訴程序
:explode:冒名 :question:
ex甲冒乙名應訴
G1
更正姓名
仍得對甲審理
上訴
甲用乙名: :check:
乙 :red_cross:
G2
撤銷G1,更正姓名
甲 :check:
乙 :red_cross:
確定
更正裁定
:explode:頂替 :question:
ex.甲頂替乙
甲為§266被告
無罪判決
164 II告發
乙另行起訴,不得審理
:explode:頂替+冒名 :question:
ex.甲冒乙名
真正犯人為A
甲更名後無罪判決
164 II告發
A另行起訴,不得審理
意思說
效力
對人§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