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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區別 (實務見解 (案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圍標) 沒收押標金 (公法事件, 申訴之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招標/審標/決標…
公法私法區別
實務見解
案例:得標後發現筆誤,
請求准予不決標發還押標金
沒收押標金
私法事件
∵決標後
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公法事件
案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圍標)
沒收押標金
公法事件
申訴之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招標/審標/決標:公法事件
教師與學校間聘用契約
公立學校:公法事件
私立學校:私法事件
聘用條例:公法契約
ex.約聘僱人員
暫僱人員:私法上僱傭契約
行政上事實行為:大多公法事件
ex強制驅散行為、巡邏行為
欠缺直接法律依據
依事務關聯原則判斷
駕駛公務車
執行公務:公法事件---國賠
執行私法事件:私法事件
對外發言
執行公法職務:公法事件
私人場合:私法事件
君子協定:公法事件
學說理論
利益說
規範公共利益
公法
規範私人利益
私法
權力說
上下服從關係
公法
對等關係
私法
主體說
規範國家
公法
規範私人
私法
新主體說
行政機關適用
公法
特別法
任何人皆適用
私法
學者李建良
條文屬性分析
第一層界定
主體說+利益說
國家&國家
私人&國家
第二層界定
私人&公法組織(行政機關)
ex.臺北農產運銷公司
第三層界定
權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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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私法組織(公司)
私法
私人&私人
法律事件性質認定
學說
傳統說
事務關聯說
公私法爭議解決
行政機關認無受理訴訟權限
移送普通法院
亦認無管轄權: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