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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侵權責任§188 (要件 (受僱人執行職務 (:star:執行職務 :question: (通說:內在關聯說 (風險優勢承擔者負責 …
僱用人侵權責任§188
要件
受僱人執行職務
:star:執行職務 :question:
通說:內在關聯說
風險優勢承擔者負責
僱用人可利用保險制度
價格機能分散風險
:red_flag:僱用人所委辦職務具通常合理關聯,
僱用人對此可預見,事先防範
計算可能損害,內化經營成本而與以分散。
僱用人使用他人享受利益,自應承擔其風險,
僱用人具有較佳能力分散風險。
實務:客觀說
凡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
積極濫用職務
消極怠於執行職務
利用職務給予機會
與執行職務有密切關係
:explode:故意犯罪 :question:個案判斷
賴判斷標準:僱用人是否因承擔該風險而獲有利益?
實務:盜賣股票 :red_cross:
投資人乃實際上最能以較低風險
防止損害發生之人。
僱用人與受僱人有僱傭關係
:explode:受僱人 :question:
事實上僱傭關係說
不以事實上締結僱傭契約為必要,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
而受其監督均屬之。
:explode:靠行 :question: :check:
公司有一定標準選擇是否接受,
並得調度派遣,有選任監督關係
第三人客觀上判斷即為車行所有
:explode:借名營業 :question: :check:
出借人可決定是否出借及終止借用關係,
有選任監督關係。
受僱人成立侵權責任
僱用人選任監督有過失(推定過失)
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推定因果)
效力
:star:§188III僱用人對受僱人內部求償
:check:學說:依比例分擔
用§280,類推§217公平分配內部責任
ex.客運公司強迫司機超時加班
限制絕對效力:
免除、時效完成以受僱人應分擔範圍內免除
實務:受僱人全額承擔
§188III是§280特別規定
僱用人0%
受僱人100%
限制絕對效力:
因受僱人負擔100%,故僱用人亦同免除
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