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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章(1) (使人為奴隸罪 (§296 Ⅰ (行為 (「使人為奴隸」 (學說 (基於供自己或第三人役使之目的,將被害人置於自己或第三人的實力…
妨害自由罪章(1)
使人為奴隸罪
§296 Ⅰ
行為
「使人為奴隸」
學說
基於供自己或第三人役使之目的,將被害人置於自己或第三人的實力支配之下,而聽從自己或第三人使喚,使其失去一般人應享有的人性尊嚴
「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
實務
雖非使人為奴隸,但卻不以人道相待,使之不能自由,有似於奴隸者
行為結果
「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
學說
被害人是否陷於行為人的不法實力支配範圍內,而淪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的地位
§296 Ⅱ
未遂犯
保護法益
人身自由
人性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