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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章(3) (略誘婦女罪 (§298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略誘」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法,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
妨害自由罪章(3)
略誘婦女罪
§298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略誘」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法,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行為客體
「婦女」
vs. §241
未滿20歲,但已結婚
未滿20歲,且未結婚,但無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保護
滿20歲
未滿20歲,且未結婚,有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保護,但得其同意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
Ⅱ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略誘
行為客體
婦女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營利
使婦女為猥褻或性交
Ⅲ
未遂犯
收受、藏匿或使被略誘人隱避罪
§300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被略誘人
行為
「藏匿」
將被略誘人隱藏於不易發現的處所
「使之隱避」
使他人不易察覺
「收受」
從他處接受被略誘人,而使其置於行為人的管領之下
行為結果
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等行為,是否已經完成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營利
使被略誘人為猥褻或性交
Ⅱ
未遂犯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299 Ⅰ
行為客體
被略誘人
行為
「移送」
被略誘人在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之下,被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行為結果
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Ⅱ
未遂犯
減輕刑罰的規定
§301
適用對象
犯 §298、§299、§300 之人
要件
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